9月22日,汨罗法院白水法庭积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先予执行3万元,让伤者得到了及时医治。
2016年7月17日7时30分,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S201线汨罗市川山坪镇(原高家坊镇)燕塘村路段处,与张某某驾驶的湘A3396J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湘A3396x小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湖南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已经用去医药费十多万元,尚欠医药费72000元。李某生命危在旦夕,而家庭已无力承担后续治疗等费用。无奈之下,李某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白水法庭法官迅速依法作出裁定,对保险公司依法先予执行。
申请后不到十天,申请人即收到先予执行款3万元。目前李某已顺利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