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因喝醉酒与他人发生冲突,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彭某反抗并殴打民警李某,致使两民警不同程度受伤。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2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彭某因醉酒而借故阻止华容县联通公司员工徐某、丁某两人在华容县机关幼儿园附近检查网络线路。双方遂起争执并发生冲突,徐某、丁某两人报警。不久华容县公安局民警李某接县局指令带领辅警罗某赶到现场处置。李某到达现场向被告人彭某等人表明身份并询问事发原因后,便要彭某等人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告人彭某不肯并出言辱骂,见此情形,公安民警遂决定强行将彭某带上警车,被告人彭某反抗并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部,围观群众见状便将两人拉开,彭某被拉开后仍然拒绝配合并辱骂殴打李某。此时到场支援的华容县公安局巡特警队员华某、白某乙、刘某等人便要彭某配合,彭某仍拒绝,最后只得将其强行带离事发现场。
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李某头皮挫伤,右下第一门牙二度松动,左下第一门牙二度松动,左下第二切牙一度松动属轻微伤;白某乙右手食指、中指、环指软组织挫伤,左膝关节处皮肤擦伤属轻微伤: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采取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