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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拘禁债务人十八小时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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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艳兰  发布时间:2016-09-28 15:42:13 打印 字号: | |
  讨要债务不成,便强行拘禁并使用暴力殴打致其伤残,被告人徐某为此担负上了刑罚的罪责。

  2015年12月3日晚,被害人沈某到平江县城关镇某茶楼参与赌博时,因输了钱而借了作为茶楼经营人员之一的被告人徐某一万三千元钱。

  2015年12月4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指派张某、向某(另案处理)跟随沈某到其家中讨要债务,到沈某家后,沈某即以要外出借钱为由离开。

  2015年12月5日晚上,被告人徐某也开车来到了沈某家,直到2015年12月6日下午15时,沈某没有回家也未将赌债还清,被告人徐某伙同张某、向某在回平江县城关镇的途中,发现被害人沈某后便强行将其带至平江县城关镇某茶楼,到茶楼后张某、向某先后离开。

  被告人徐某在茶楼和宾馆对沈某进行人身限制达十八小时,期间因沈某欲离开,被告人徐某将沈某殴打致其右眉弓、头顶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沈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沈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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