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周某在汨罗市新市镇某工厂宿舍门口一麻将馆内打麻将时,因开了一句玩笑,双方由此发生口角并互殴,后被现场围观的群众劝开。周某随即离开了现场,吴某某觉得受了欺负,心中气愤,于是在身上藏了一把不锈钢菜刀骑摩托车追至该厂第五栋宿舍楼旁边,持刀将周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周某的额骨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右眼眶上壁、眶外侧壁骨折,右眼眶内积气,面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报复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吴某某就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