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院在执行邓某某申请执行某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要求某乡政府协助冻结、提取某某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某乡对此提出异议,其异议理由二写道:“……提取此款会侵害某某组和某某组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起所涉及两组村民的强烈不满,并将会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大局。”
姑且不论异议理由是否合法,是否成立,单就其文辞语气,笔者认为有三大误区要厘清:
其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执行就是贯彻、落实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大局。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政党、机关、团体、组织、个人都得遵守和服从法律。如果政府机关人员没有这个意识,很容易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的现象,就像某乡一样,认为协助法院执行了判决,就会损害某部分(被执行人)利益,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就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这种言论和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因为法律是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体现,是公序良俗的力量源泉,只有在法治前提下,政府的行为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大局。任何假借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名义来推卸、抗拒甚至指责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不敬,其所扮演的角色、其所代表的利益也不言而喻。
其二,给法院扣大帽子,是一种不理解不支持的行为。说法院执行,会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大局,这是典型的大帽子满天飞的现象。人民法院每年依法审判、执行几千件案件,每个案件都有各方利益和矛盾纠纷存在。试问,人民法院在处理之前,乡、村组织事先进行了调处,那么,事件结果不尽如人意,难道单单就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不妥?
其三,以此为异议理由,其中透着对法院的不尊重。如果法院执行了,就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大局,这是何等重大的责任。有许多声音在不适宜的时候发出,诸如“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就会“引火自焚”,看你法院还敢执行”等等,明显是对法院的不尊重,同时也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所以,在讲这些言论之前,请怀着一颗不偏激、不妄言的心认真看待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