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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套出1500万贿赂款 华容首例“洗钱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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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洁  发布时间:2016-10-10 10:28:36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对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曾某所得赃款人民币5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了曾某洗钱一案,这是华容法院审理的首例“洗钱案”。

  2008年5月,某管理局决定对外融资,由时任某管理局的丁某(已判刑)具体经办。丁某通过时任甲公司副总经理何某(已判刑)的介绍认识了乙公司董事长朱某(已判刑)。何某告诉丁某,朱某与某银行行长陶某(已判刑)关系很好,可以帮忙协调从某银行融资,但必须支付融资好处费。

  2009年1月,某管理局以丙公司的名义,从某银行贷款50亿元。根据签订的贷款合同,某管理局应向甲公司和乙公司支付2亿余元的融资好处费。由于直接支付融资好处费不好从单位出账,某管理局决定以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丁公司(某管理局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合作供应丙公司公路主材分配利润的名义支付。丁某向何某提出,合作供应主材应有一家本地的具有交通类资质的公司作为结算单位,何某便要丁某帮忙寻找一家公司。于是,丁某找到冯某,以被告人曾某的名义,由丁某出资10万元购买了冯某控制的戊公司。丁某与冯某、曾某约定:戊公司所赚取利润的10%分给冯某,剩余部分曾某分得20%,丁某分得80%,戊公司的具体业务由被告人曾某负责经办。接着,丁某向何某提出,戊公司作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收取融资好处费的结算单位,需要收取融资好处费的三分之一作为报酬,何某将此情况向甲公司董事长欧某和朱某汇报并取得了他们的同意。

  2009年2月,丁公司、丙公司己公司(丁公司的分公司)与戊公司、庚公司(代表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合作供应丙公司公路主材协议。2009年3月16日,在乙公司、庚公司、戊公司实际上没有做任何主材供应业务的情况下,丁公司以材料供应业务利润预付费的名义支付1500万元到戊公司账户上,经何某与丁某商议后,在丁某安排下,被告人曾某于2009年3月18日将其中1400万元从戊公司转账至自己任法定代表人的辛公司,并随后通过辛公司向乙公司转账1000万元,向甲公司转账300万元,戊公司留取200万元作为报酬。

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违法所得20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某管理局支付给朱某、陶某的融资好处费是贿赂款,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在丁某的指使下,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并收取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起了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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