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佘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某公司支付货款5943元。
2010年,某公司员工刘某经朋友介绍与做农资生意的被告佘某相识,双方发生业务往来,货款当时赊欠到年终结算。截止2013年6月20日,佘某仍欠某公司货款6843元,某公司自2011年起多次派员派车催收,佘某总以各种原因推诿,拒不偿还欠款。某公司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偿还某公司欠款6843元及其利息11979.20元(按月息2%算至2016年7月6日止)。
在庭审过程中,佘某辩称,欠款属实,但双方未约定欠款的具体履行期限,也未约定利息。且认为某公司提供的棉种有质量问题给农户造成了损失,要求某公司承担因棉种问题雇佣两名技术人员的工资900元以及返还两件劣质棉种的货款2800元。
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后开始了调解工作,一方面,从双方多年的生意合作情谊出发,动之以情,缓和双方庭审过程中激烈的对立情绪,拉近双方的距离;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晓之以理,依法释明了货款逾期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最终,双方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某公司做出重大让步,同意放弃货款逾期偿还的利息,同时认可从货款中扣除因质量问题导致佘某支付的技术人员的工资900元。佘某也同意不再提及要求返还劣质棉种货款。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协议。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