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同周某、李某萍、李某佳等人在岳阳市云溪区某村的KTV唱歌。在喝酒的过程中,周某将酒桌掀翻,后与闻讯而来的KTV老板李某付发生口角。被害人付某等人看到后,对双方进行劝阻,并将周某与李某付两人劝开。后李某萍与李某付发生争吵、拉扯,付某看到后又上前进行劝阻。在劝阻的过程中,李某萍骂了付某一句“婊子婆”并用脚踢了付某,付某也还手打了李某萍一下,李某与周某、李某佳等人看到后即对付某进行殴打,后被人拉开。李某认为被害人付某骂了他,拿起椅子砸了付某的头部,用脚踢了付某的背部、腰部。
经鉴定,付某的腰椎2、3、4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付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被告人李某监管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