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区法院审理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余某与陕西老家的朋友雷某、习某、闫某、金某共乘牌照为陕A103NN的现代牌途胜黑色越野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回陕西省西安市,途中由余某和雷某轮流驾驶车辆。被告人余某出发时在其他四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事先在广州购买、准备带回西安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分别装在3个香烟盒、1个扑克盒内,藏于其乘坐的车内及自己的左裤兜内。2015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等人乘坐的车辆在途经随岳高速道仁矶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扣了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1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粉末4包。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粉末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19.18克,红色药丸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613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跨省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613克,甲基苯丙胺119.1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