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10月10日在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6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湖南省电力公司一员工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住院,交警部门受理了该案。陈某某住院期间,肇事司机只支付了4800元医药费,陈某某对此心生不满。6月21日,陈某某自行出院,第二天与交警队约好6月23日到交警队协调处理。
6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路过岳阳南500千伏变电站施工生活区时,见变电站内工程施工完毕拆运设备,担心自己索要医疗费时找不到人,遂纠集其弟陈某元、其子陈某等人驾驶自家车辆将变电站生活区前后门堵住。因肇事司机所属单位与岳阳南500千伏变电站属不同的单位,变电站负责人周某在向陈某某等人解释无果后,与陈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周某动手打了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遂持柴刀将周某左手腕砍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首,赔偿了周某45000元,并取得了周某的谅解。法院鉴于上述情节,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