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12被告非法捕捞螺蛳7.6吨螺,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依法对被告人汤某、彭某、夏某、祝某、龚某分别处以二到五个月不等拘役,对被告人王某、谢某、邹某乾、邹某富、臧某、万某、卢某分别处以三千至五千不等的罚金。
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岳阳县东洞庭湖处于禁渔期禁渔区。
2016年3月24日23时许,在被告人汤某、彭某、夏某、祝某、龚某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万某带着被告人王某、谢某、邹某乾、邹某富、臧某、卢某等人前往岳阳县东洞庭湖麻拐石水域进行捕捞,一共捕捞了三四个小时。到3月25日凌晨2时30分许,万某等人停止了捕捞作业,并与被告人彭某、祝某、汤某联系,随后被告人祝某又联系了螺蛳贩子赶到北门船厂码头与被告人彭某等人会合,但由于捕捞的螺蛳质量差,螺蛳贩子不愿意收购,再加上考虑到安全因素,被告人彭某等人又指示被告人万某再次将被告人王某等人以及螺蛳带回君山挂口。3月25 日6时50分,被告人万某等人被岳阳县渔政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其捕捞的螺蛳重7.6吨,所有渔获物由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现场放生。
被告人汤某、彭某、夏某、祝某、龚某违反我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组织被告人王某、谢某、邹某乾、邹某富、臧某、万某、卢某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作用、参与作案的次数、累犯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