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与其情人李某乙联系,两人约好由李某甲开车至虹桥镇桃花洞一麻将铺面前接李某乙回家。
李某甲开车至桃花洞李某乙打麻将的铺面附近后,李某乙的另一名情人陈某也来到了该地,并与李某乙发生口角纠纷,随后李某乙便和陈某分别骑摩托车离开了。李某甲看到二人走后,开车至李某乙家前,下车站在李某乙家前的地坪里听到陈某与李某乙谈论自己,李某甲便心生不满,遂大喊并用力敲李某乙家的门。陈某见同是李某乙情人的李某甲来敲门,便左手持锄头、右手持砍刀下楼到了地坪。而李某甲从地坪上的晾衣竿上拿了一把木拖把准备与陈某对打。李某乙见状下楼将二人扯开,并将陈某手中的砍刀抢走,李某甲与陈某又从路边上捡了石头互掷对方,李某乙又将被告人李某甲推走,陈某拿着锄头追过去,李某乙见其劝阻无效,便离开现场任其二人互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手中的木拖把棍将陈某的头部打伤。
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因钝性外力致左侧额、颞、顶页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损失,被害人陈某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刑事责任的报告。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