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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飞车抢夺储户 主犯获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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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可  发布时间:2016-10-14 15:57:03 打印 字号: | |

 银行大额取款可申请安保护行。但许多储户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而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五被告人银行飞车抢夺案。主犯叶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叶某甲伙同团伙中的温某、叶某乙进行策划,将两台摩托车骑至岳阳市候机抢夺作案。被告人叶某甲等人来到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处银行踩点,并由温某进入该银行寻找作案对象,被告人叶某甲和叶某乙在外等候。温某发现被害人程某、程某某携巨款走出该银行大门步行不远,被告人叶某甲驾驶摩托车靠上去,坐在该车后座的叶某乙乘被害人程某某不备,抢走其手中装有28万元人民币的袋子迅速逃离现场。后被广东省警方抓获归案。

此前,主犯叶某甲还同温某、叶某乙、陈某、古某在湖北省荆州市,广东深圳等多次流窜,采取类似手段作案多起,抢得现金361700元及价值人民币850元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50玉佩一块。被告人叶某甲分得赃款1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抢夺罪。驾驶被告人叶某甲辩称自己不是主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甲伙同他人抢夺作案,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被告人叶某甲提出其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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