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艾某,现年17岁,无业,平江县三阳乡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艾某与朋友从酒吧开车至平江县某夜宵店旁吃面。因停车原因,被告人艾某与夜宵店老板傅某以及在吃夜宵的顾客周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
艾某的朋友李某甲见占不到便宜,便喊被告人艾某甲等人先开车离开了夜宵店。李某等人离开夜宵店后,李某心中不服,便在平江县开发区一超市外打电话邀集他人进行报复。期间,被告人艾某也打电话给柳某(另案处理)、刘某等人,柳某接到电话后便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马某,刘某则单独一人赶至超市前与被告人艾某等十几人会合。
会合后,李某甲便手持砍刀、被告人艾某手持木棍与黄某、柳某等十几人从超市走路赶至傅某开的夜宵店,被告人艾某与李某甲等人冲入店中,将在店内吃夜宵的顾客周某等人打伤,并将餐馆的大门、桌椅、灶台等物品砸烂。
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头、面部多处皮肤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夜宵店被损物品的价值为1430元人民币。
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艾某等人与被害人周某、傅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周某、傅某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报告。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艾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平江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