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欲起诉被告李某某,因不能被告李某某的身份信息、住所情况,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原告是从事招牌行业,被告是装修包工头,被告于2014年底到2016年月初因拖欠原告货款及借款共计65000元整。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7日签订一份欠款证明,双方约定被告于2016年5月份向原告还款壹万元整,并自2016年6月份开始每月向原告还款8000元整直至还清,同时约定被告若到期不还款,以被告名下的汽车抵押还款。但截至2016年7月31日,原告尚未还款。自2016年5月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始终不予回应,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查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载明被告住所地为华容县某某乡某某村5组35号,经法院调查得知被告户籍并不在该村,也未居住在该村。本院通知原告补正被告相关信息,原告再次提供地址为华容县某某乡某村,经法院再次调查发现被告户口亦不在该村,也未在该村居住,本院不能确定被告李某某的住所情况,故本案被告不明确。遂裁定如上。
法官后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所以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除此以外,起诉的被告还因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也可能因为“告错人了”而被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