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承建被告金某某住房,完工后被告仅支付45000元尚欠原告17000元。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汤某某支付工程款17000元。
2015年4月初,被告自建住房,将房屋主体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主体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000元。2015年5月中旬,主体工程建设完工,被告支付原告45000元,剩余20000元未支付。2016年1月30日,原告找被告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约定,将被告应付的20000元减少3000元,由被告出具了17000元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供照片3张,主张原告所建房屋有漏水的质量问题,不同意再付款。原告对此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原告是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按被告的要求进行房屋主体工程建设,且自2015年5月完成房屋主体工程至2016年1月30日双方结算,被告均未提及房屋有质量问题,现凭3张照片不能证明房屋有质量问题。根据证据认定规则,被告仅提供了3张照片,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照片所证明的内容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就被告自建住房的劳务承揽达成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已完成与被告约定的工作内容,被告应按双方结算的价款向原告支付工作报酬,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