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5年12月29日1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湘AA4220重型自卸货车从汨罗市黄柏镇沿着l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l561 Km+600M处时,因自卸车右后倒数第二轮毂轴承间隙过大,轮胎在行驶中偏摆,造成轮毂轴承承受较大的径向内力而断裂脱落,砸向停放在路边的湘FIFZ98小客车和行人江某,造成江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天上午,湘AA4220由该车车主郑某驾驶,中午移交给黄某某驾驶,并告知该车后有异响,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该车出门不到一公里就发生本次事故。
二、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郑某将车移交给被告人黄某某时虽告知车后有异响,本案轮毂轴承断裂脱落系隐形故障,一般人难以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车辆安全机件失灵,因此不能认定黄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人黄某某驾车上路前应当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认真检查。因此该案应认定黄某某“明知” 车辆安全机件失灵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且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非“1人以上重伤”,符合《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评析
1、本案应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单就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针对的是“交通肇事至1人以上重伤”的情形,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后果是“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前者入罪门槛低,但条件比后者严苛,前者要求行为人不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要具备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本案导致的后果是1人死亡,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符合《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黄某某负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对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评价,不能又据此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否则系重复评价。
2、《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知”的认定
对“明知”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结合以上司法精神,“明知”即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还可以根据客观行为推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该规定对行为人的要求为“应当”,系强制性义务。
本案车辆用于装运石头等重型货物,且车主郑某在车辆交接时告知被告人车后有异响,即使凭目测不能发现故障,被告人黄某某未对车辆认真检查就驾驶上路,应认定其主观上对安全机件失灵“明知”。对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其没有发现毂轴承间隙过大的辩解应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