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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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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咪  发布时间:2016-10-18 17:28:3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二人还先后结伙在华容县某某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进行盗窃。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林某某、李某将盗窃所得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

  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李某与符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先后四次结伙在华容县某某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盗得手机、香烟、白酒等物资。案发后,部分赃物鉴定价值人民币5950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参与盗窃作案4次,盗得部分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50元(二次赃物未鉴价);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作案2次,盗得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盗窃所得的财物应退赔给被害人。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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