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项目部赊购材料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供书面买卖合同,仅提供了结算单一张,该结算单不能证明该合同履行地在华容县,被告住所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原冷水铺派出所院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华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岳阳楼区望岳路原冷水铺派出所院内,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虽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华容县东山镇江州核电移民安置区,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结算单上写明系江州移电移民安置区排给水结算单,盖有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容县东山镇江州核电移民安置区建设项目(房屋基础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并有该公司工作人员作为结算人签名。且根据法院调查,原告阳某某所提供的排给水材料均由阳某某购买后陆续送至江州移民安置区项目部使用。在原、被告没有其他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原告选择向合同实际履行地所在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华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