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女子怀疑丈夫有“小三” 迁怒砸车获刑
分享到:
作者:刘芳  发布时间:2016-10-18 17:33: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汪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看到了其丈夫与被害人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认为二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汪某随即约杨某出来讲清楚此事,杨某并未予以理睬,汪某感到更加气愤,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云溪大桥附近的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之后汪某回家并将其丈夫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布于微信朋友圈。汪某的妹妹汪某琪(另案处理)看到汪某的朋友圈后随即赶往姐姐汪某家,试图安抚汪某。但被告人汪某仍气愤不已,再次前往了杨某的车辆停放处,汪某琪因不放心汪某便尾随其后。汪某仍试图约杨某,但杨某未回应亦未现身。汪某气愤之下,手持附近捡来的木棍对杨某的车辆再次进行砸打,还让汪某琪帮她继续砸车,汪某琪接过汪某的木棍打砸了杨某的车。经鉴定,被毁坏的小轿车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价值14560元。、

  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汪某主动向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