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心痒难耐再次犯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
被告人凌某,平江县三阳乡人,无业游民。2016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凌某窜至平江县城关镇一渔具店三楼被害人钟某家中,趁被害人钟某家中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钟某放在卧室小柜子上黑色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700元,后被告人凌某又到与被害人钟某母亲的卧室,盗得衣柜中黑色单肩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凌某及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钟某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凌某是累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012年8月先后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在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