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在微信里“抢红包”已经成为一项老少皆宜的“时尚运动”,不是有句话这么说么,“能用红包解决的,咱尽量不用言语表达”。大家都爱微信红包,当然我也不例外,不过最近一次"抢红包"的经历却引发了我的一些法律思考。
事情的缘起是这样的,当天恰逢某大学同学生日,于是大伙儿争相在微信群里给寿星发红包,然而很多都被“投机分子”半道截留,于是某同学灵机一动,在红包备注注明“寿星专属红包,其他人领取双倍返还”。该红包一发出,我恰好打开群聊,没注意细看就抢了,结果立马遭到众人“声讨”,纷纷要求双倍返还。机智的我怎么会让他们得逞,立马脱口而出:“没有形成合意,所以不用双倍返还”。然而,话音刚落,立即有人针锋相对:“你抢了就是合意了”。这一来二去不恰恰蕴含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吗?看来不好好剖析说理,大伙儿肯定会不依不饶,我于是放下手机,开始分析“红包案”。
在本案中,有人认为已经合意,大概是把红包备注内容当成“要约”,我的领取即是同意备注内容,应当视为“承诺”,然而我当时并未注意备注,错误地把它当成了赠与,因此内心真意与行为外观出现了不一致,这就离开不了意思表示解释,到底是遵从意思主义,认为应当探究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思,认定我的行为是接受无偿赠与,抑或服膺表示主义,认定我的行为是同意双倍返还。两种主义之分野,实际上是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两种民法价值理念之冲突。众所周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交易愈加频繁,倾向交易安的表示主义之说占据上风。
回到本案,遵从表示主义,确实应该视为已经形成合意,成立以“双倍返还”为内容的合同,不过我可以基于错误予以撤销,以达维护意思自治之效。唯在撤销之后,对方可以信赖利益损害为由要求赔偿。这样下来,两种价值得以兼顾,双方利益得以平衡。
结论得出,我马上退还了红包,顺便备注“基于错误撤销,不用双倍返还”,信赖利益?估计他们一时半会儿想不到,所以我就不主动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