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罪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虚构自己可以通过关系搞到安置房出售,骗取被害人向某某购房款和车库款11.6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还虚构自己和汨罗市市领导关系好可以帮忙解决公务员编制、购买到汨罗市财政局函授站地皮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88万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赌博、开设赌场和日常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还6000元赃款给被害人向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9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还赃款6000元给被害人向某某,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