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甲母亲严某与父亲徐某乙协议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由母亲严某独自承担,后徐某甲患病母亲严某无力独自承担抚养费及医药费,但父亲徐某乙却不愿共同分担。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乙承担徐某甲一半医药费,并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徐某甲之母严某与与父亲徐某乙2004年10登记结婚,2006年4月生育徐某甲。2011年9月徐某乙与严某在华容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书面协议约定徐某甲跟随母亲生活,抚养费由母亲全额承担。后徐某甲一直随母亲严某生活,2012年原告徐某甲经诊断患有皮肤病,2015年经湖南省儿童医院确诊为病毒性血液湿疹,2015年原告因皮肤病治疗花去医疗费合计4768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012年徐某甲患上病毒性血液湿疹后因长期治疗和康复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且在此期间母亲严某尽了较多的护理和照顾义务,导致严某的收入水平较离婚时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部分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有约定的,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严某与徐某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徐某甲的抚养费由母亲严某全额承担,但现徐某甲认为随着自己年龄的增长及身患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单独由母亲严某承担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请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