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邻居建房出现裂缝,要求邻居赔偿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件。
尹某与吴某系邻居关系,2011年8月,吴某在相邻的原告房屋北侧开始建房,2012年5月建成一栋长28米,宽9.9米的三底四层的房屋。在吴某建房之后,尹某房屋南面墙体产生多条斜向裂缝,墙位移体,室内1-3层大部分隔墙产生多条斜向裂缝,房屋经鉴定构成整体危房。
房屋受损后,尹某申请鉴定,经鉴定,房屋重置总价为人民币242022元,房屋受损原因为:尹某私房自身刚度和强度、稳定性欠缺,抵抗变形的能力差构成其内因;吴某新建私房体量大于尹某私房,施工前未对尹某私房进行有效加固,地基产生附加应力造成尹建兵私房地基不均匀沉降构成其外因。鉴定花费合计鉴定费用24195元,尹某经济损失合计为266217元。
【法官说法】
一、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尹某私房自身刚度和强度、稳定性欠缺,抵抗变形的能力差构成其内因,吴某新建私房体量大于尹某私房,施工前未对尹某私房进行有效加固,地基产生附加应力造成尹某私房地基不均匀沉降构成其外因,二者互相起作用导致尹某私房受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之规定,吴某建房应当考虑到对尹某房屋造成的损害,应在建房前对尹某房屋进行有效加固,但其未经到该义务,导致了尹某房屋受损事故的发生,故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由吴某承担60%责任,原告尹某承担40%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尹某房屋受损的损害后果,吴某、尹某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法院确认由吴某对损害后果承担60%,尹某自负40%的责任较为适宜,最终判决:尹某的经济损失,由吴某赔偿1597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