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湘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90后被告人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与另外两名90后在该市长安御都小区约定,三人以先到达天河大酒店为比赛,在限速为每小时30公里的南太路上,以最快83.3km/h的速度追逐竞驶。易某某驾驶的无牌小汽车,在行驶至南太路拘留所出口地段时,因未注意行车安全,与被害人陈某某相撞。易某某在交通肇事后随即逃离肇事现场,陈某某则因伤势过重,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8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5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明智是无牌机动车而驾驶,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从宽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