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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彩礼 结婚不成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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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寒军  发布时间:2016-10-21 12:03:28 打印 字号: | |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均系90后青年,因性格不合决定终止恋爱关系时,双方因彩礼的返还闹上法庭。

  2016年初,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吴某认为张某诚实,遂与其确定恋爱关系,按照农村习惯,原告张某向被告吴某及吴某家庭给付彩礼及赠与部分款项,后因被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且原告有隐瞒自己离异的事实,决定终止恋爱关系,双方就彩礼返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返还彩礼241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实际作为彩礼支付的款项为20000元,被告按习俗当场退还原告5000元,另外3500元系赠与被告父母、弟弟及奶奶,600元系支付媒人费用。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当事人之间未能够达成一致协议。

  法院依法判决后,近日,经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再次组织调解,承办法官耐心向原、被告从情、理、法分析,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告吴某返还彩礼12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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