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男子游某成立皮包公司与某县级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以政府工程名义以及高息诱惑骗取受害人资金。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罪案。被告人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游某在无任何资金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1日,以湖南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县政府签订了某项目合作协议,随后成立了“湖南某发展有限公司”,由其兄游某某担任法人代表。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游某以该项目缺少部分资金为由,通过带被害人单某、周某查看项目相关资料,观看签订投资协议的视频,介绍项目前景,并以月息5分为诱饵,先后多次通过谢某向单某、周某借款500万元,并单独向周某借款170万元,共计670万元。当谢某将款项汇到被告人游某的账户后,被告人游某随即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以前的债务、付给谢某、单某利息87.4万元,小部分用于日常开销,未用于某县某建设项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欠有大量外债的情况下,骗取某县政府与其签订投资合作项目,而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认定被告人游某诈骗的数额为563.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投案后配合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谢某70万元,可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