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处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一两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借款人出具的条子名称是“欠条”,而不是“借条”。当事人称,别人借了我的钱,我们有时候就是讲别人欠了我多少钱,打条子时也不会注意那么多,只要金额没错。况且我们也不懂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的区别,在我们看来是一个意思。
其实,“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的含义是不同的。
首先,他们的性质不一样,形成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贷关系产生,出具借条。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原因产生,出具欠条。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其次,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而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对没有注明清偿欠款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分清是因借贷事实还是其他原因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正确出具“借条”或“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