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闲来无事,偶然在微博上看到关于法律电影的推荐,很多学法律的人士都推荐1957年美国版的《十二怒汉》,我便从网站上下载了这部电影进行观看。在没有学法律以前,我对此类电影是毫无感觉的,整部电影几乎都在陪审团合议室里拍摄完毕,更多的是在刻画陪审团成员的面部表情和语言活动。在具备一定地法律基础的情况下,从法理的角度来审视这部电影,会发现这真的是一部非常好的剧情片。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的产物,它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这部电影主要是介绍的是十二个职业、背景具有差异,甚至素不相识的人组成陪审团来决定一个“杀人凶手”的生死。被告人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孩被检方指控在午夜杀害了其父亲。在经过了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后,案件情况似乎很明了,所有的证据都指向男孩杀了其父亲。面对铁证如山案件,似乎陪审团成员一致裁决其构成杀人罪是板上钉钉的事。在燥热的陪审团合议室内,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团成员裁决其有罪了,唯一一位陪审团成员提出合理怀疑,坚持己见,凭借着对生命负责任的态度和自我良知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团成员,经过七轮口头或书面表决后,最终所有陪审团成员一致表决男孩不构成犯罪。
整个电影的过程是跌宕起伏的,一开始就坚持异见的那位陪审团成员不断的提出合理怀疑,让人迫不及待的想知道他是怎样说服下一个陪审团成员的。让人印象深刻的是,他提出住在男孩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行凶;但该女证人有戴眼镜,出庭时鼻梁上也有眼镜的压痕,正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这一合理怀疑也许不能成为男孩无罪的关键要素,但是让人不得不惊叹美国陪审团成员对于证据细节的观察。
整部电影都试图在向观众传达一个观点:在美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体系下,只要具有合理怀疑,就不应该被判决有罪,因为电影从始至终都没有说男孩没有杀人,只是不确切这个男孩杀了人,所以这个男孩不构成犯罪。美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与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所追求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充分体现了对于人权的保障,对于生命的尊重,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本身就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