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购买一套房屋并进行装修,徐某以程某前夫欠其借款未还为由阻止工人装修。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程某与前夫蔡某2006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房屋归程某和女儿居住和所有,程某补现金2000元给蔡某,该房屋与蔡某无任何关系。2014年该房屋因旧城改造被拆迁,程某与旧城改造指挥部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程某选择购买某小区安置房屋一套,旧城改造指挥部给付程某人民币220088元。2015年8月,程某依照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了某安置小区4栋2单元的一套房屋,并付清了购房款。程某购买该安置房屋后,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修过程中,徐某以程某前夫2007年欠其借款未还为由阻止工人装修,并将该房屋锁门至今,造成程某部份装饰材料损失和误工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程某与前夫蔡某协议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与其女儿合法取得了房屋。该房屋被征收拆迁后,程某根据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购得某小区4栋2单元的一套新房屋,程某作为所购新房屋的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程某对该房屋装修是行使物权的行为。徐某阻止程某装修属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徐某无理妨害程某对所新购房屋进行装修,给原告的装修工程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和影响。故法院最终判决: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排除现有对程某进行房屋装修的妨碍,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程某装修材料损失及经济损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