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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被告合法权益 庭审现场搬到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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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三妹  发布时间:2016-10-24 17:18:31 打印 字号: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因被告黄某某、刘某某到期后未按约偿还贷款为由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湘阴县法院发现被告刘某某因涉嫌经济类犯罪已被关押在湘阴县看守所,为保障被告刘某某的辩论权等合法权益,主审法官将开庭地点定在了湘阴县看守所。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将庭审地点搬到看守所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担心被告刘某某有什么过激反应、与看守所进行衔接、向法院领导履行报批手续等等。在维护被告刘某某的辩论权等合法权益与各种麻烦手续之间,蒋法官毅然决然的选择了前者。在开庭的前一个星期蒋法官就这起案件多次与院领导进行沟通并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再由院领导与看守所进行衔接,终于在开庭的前两天将一切手续办理到位。

将庭审现场搬到看守所,虽然是一个小小的举动,但在细微之中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看到了法官们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的决心与努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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