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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起争议 法院判决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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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光炬  发布时间:2016-10-25 09:45:35 打印 字号: | |
  父亲康甲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房屋50%权属份额指定遗留儿子康乙继承,父亲死后就房屋继承权发生了争议,康乙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继承人康甲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康甲享有的对于房屋50%财产份额的遗产由康乙继承。

  康甲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三子女,即长子康乙、次子康丙、女康丁,1998年9月,康甲与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于张某名下。2011年1月,康甲大病初愈后,立下遗嘱表明:自愿将自己在房产中依法享有50%的房产权属份额全部指定遗留儿子康乙继承,并将此唯一遗嘱交给张某保存。康甲于2014年9月9日病故,2014年10月8日户口被注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康甲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购置房屋一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本案中被继承人康甲依法享有的50%的财产份额,在其死亡后该财产份额即可作为遗产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所以本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事实上本案中被继承人康甲遗嘱中指定康乙作为唯一继承人,同时,作为配偶的张某、子女的康丙、康丁对遗嘱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康乙有权依法继承康甲对房屋50%的份额。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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