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经查明,2011年5月至8月期间,庄某某、黄某某、骆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经罗某某、仇某某、缪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找到左某某(已判刑)要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左某某拿到庄某某等人需要开票的资料信息后,提供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遂通过中间人“梁某”分别从秦皇岛创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鹏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永业中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瑞海锦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55份,开票金额44142981.04元,虚开的税款数额7504307.2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双方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仍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7504307.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