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法官,我的案子跟医院协商好了,想请你来主持调解。”电话那头传来李某某的声音。
“那好,我在一楼调解室等你们,对了,你的伤现在怎么样了?”杨晶问到。
“谢谢关心,好的差不多了,那我们现在就过来。”
这是2016年8月28日杨晶接到的一通电话,挂掉电话,她拿起案卷下了楼,去了一楼的调解室。二十分钟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华容县人民医院的代理人到了,在反复确认了原、被告方同意调解后,调解开始了。
原告李某某首先提出了要求,称已经与被告在华容县卫计局的主持下已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确认其效力,由被告支付还应付赔偿款9000元,并表示从此再不为此事找被告方请求赔偿。被告方代表律师表示同意,签署调解协议后就开始制作调解书,整个过程不到十五分钟。
法官后语:庭外和解、调解等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每年像这样找上门来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不在少数,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