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张某的母亲,作为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领取法院转交的执行款时,九旬高龄老人激动不已,多次表达对法院的感谢之情。
2015年11月1日,汨罗市火天乡一七旬刘姓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使贫困至极的家庭雪上加霜,原告张某55岁,系死者刘某妻子,智力一级残,生活不能自理,原告刘某某18岁,系死者刘某女儿,三级残,因两原告无生活自理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欠缺,其他亲属与被告吴某及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于2016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2291元。
办案法官接到该案后,了解到该案的实际情况,帮其办理缓交诉讼费等手续,并多次跟被告保险公司及被告吴某沟通,陈述该案的特殊情况,并充分利用被告的同情心理,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被告吴某自愿支付6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了340938元,现均已履行完毕。该款项为解决两原告后续生活提供了一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