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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牢记“快准稳”三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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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翔 张卓  发布时间:2016-10-26 11:09:28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法治宣传工作多年深入的开展,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的提高,能有效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仍有部分群众在有法治意识的同时,却不能准确及时的行驶,后果产生时悔之晚矣。为此,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心中必须牢记“快”、“准”、“稳”这三个大字。

  快,就是指我们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知道自己的权利最迟在何时行使,一旦错了这个时间,那我们的胜诉权就丧失了,也就意味着案子在法院面临着败诉,也即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而不能得到保障。

  准,就是指当我们的权益受侵害时,能找准路径合法行驶权利。

  在遇到民事纠纷时,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去询问事情该如何处理,这种做法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要学的仅仅是如何走正当的程序,而不是去听亲朋好友去评价案件的性质以及纠纷到了相关部门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因为亲朋好友关于案件的评价,仅仅是自己对于案件的分析,并没有专业性,且对案件非程序性的意见,是站在自己所涉案件在相关部门处理后果的一种评价,不具客观性。

  当然,我们在向亲朋好友询问的同时,亦可借助互联网。众所周知,互联网所展现的强大功有目共睹,便有着网上盛传的“有事找度娘”的语句。但我们要切记,要找的仅仅是合法的行使权利的程序,而不是随便进入某个案例先入为主的认同网上的主张及评析,因为网络的主张评析与自己所涉及的事件并不一样,其主张及评析同样不具客观性。

  与此同时,我们不能走无理上访、闹事的道路。无理上访的后果是事件纠纷仍被遣回到相关的部门去解决,耗时耗力,事情最终还是不能在信访部门解决。而闹事的后果,轻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则要承担刑事处罚,害人又害已,到头来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我们遇到纠纷,可诉讼、可仲裁、也保到调解委员会去主张权利,寻求帮助,总之就是要找准合理路径。

  稳,就是指我们要学会保存证据。

  从时效证据上说,法定的时效对于我们来说是足够的,因为诉讼时效并不是权利受到侵害后简单的计算一年、两年或者其他时间,存在着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虽然有法律条文的支撑,但我们不可大意,需要学会保存证据,证明我们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否则,仅仅是我们一方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撑,案件到了法院,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问题,我们又面临着败诉的风险。保存时效权利的证据方式有多种,可电话录音、可短信告知、可以发送邮政专、亦可邀请居委会成员一同前去,总之,能只要能证明自己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过权利,我们的时效就从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

  从纠纷内容上说来,口头承诺对于讲诚信的人来说会承认,但对于不诚信的人来说,纠纷一旦到了法院、仲裁委、调解委员会,他们并不会承认。届时,我们的主张仅仅只有口头的陈述,没有其他书面证据证实,就会存在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也就是告诉我们,对于纠纷当事人口头所作出的承诺,要让其以书面的方式所作出,不能以书面方式作出的,亦可借助电话录音、发短信、发邮政快递的方式来将承诺的内容明确,等待对方的回复并保存证据。

  合法权益受侵害,心中牢记稳住快,事件最终得解决,喜笑颜开乐心头。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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