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社信贷员周某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的涉金融刑事案件,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经查明:周某在担任信贷员期间,为帮助熟人获取更多贷款,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或者同意熟人冒名贷款79万元,该贷款到期后,均未归还,给信用社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垫付到期的其他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周某又利用职务便利,在客户将存折交给其录入电脑后,私自扣留客户存折,并交代客户将存折密码设置成固定的简单数字,利用客户的存折和密码,伪造客户签名,将发放下来的贷款挪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将私自挪用的贷款用于垫付到期的其他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周某被认定为主观上具有挪作他用的目的。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