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通过审查原告刘某提交的诉状、证据材料,法官立案后表示同情,但开庭审理当日却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原告刘某诉称,2008年5月,其与被告A建筑公司签订某工地施工合同,2010年7月,工地完工验收后,被告支付了除15万元质保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到2015年8月质保期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被告拒绝迟迟不予支付。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施工失误,以致工程在质保期间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多次通知原告返修,但原告拒不返修,被告只好另行安排修复,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质保期满,双方已通过自行协商,被告支付部分质保金了结了此事并签订了协议。
通过庭审中的充分质证,原告承认了施工失误造成的损失被告已支付质保金的事实,认可了被告出示的施工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庭审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同时被告申明,暂不追偿但保留追偿原告滥用诉权造成的误工费、诉讼代理费等损失的权利。
原来该案中,原告刘某在起诉立案时,隐瞒了因施工失误造成的被告经济损失和双方已协商签订协议关于处理了工程质量与质保金问题的事实。
承办法官表示,行使诉权需理性,隐瞒事实会认定为滥用诉权,有可能在诉讼当中承担很大的败诉风险和法律责任,同时会侵犯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严重的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