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以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为前提。由于事故发生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侵权责任法的三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部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无法做出调整,这就需要司法者从实际出发,利用公平责任原则化解矛盾、平衡利益。在司法实务中,为防止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在适用该原则时应严格遵从以下两点:
一、公平责任原则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仅用于在某些侵权法律关系中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故而并非超出三大归责原则之外的侵权法律关系都可以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判定,它的适用应当予以类型化,且仅限于已经由现行法和法律解释作出积极类型规定的情形,若超出这一界限,将三大归责原则调整之外的行为均按公平责任原则加以评判,将给社会行为主体造成恐慌从而限制行为人的自由。
二、审判人员在个案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评判之时,往往是其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自由裁量过程,这就要求广大审判工作者利用既有的审判经验、抛开个人主观情感和外界因素的干扰,运用理性思维作出法律人应有的法律判断。
立法者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同时亦赋予司法者自由裁量的权利,审判工作者必须考虑个案结果与立法意图的契合度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公正运用手中的司法权,使之发挥应有的法律价值,要知道,成也“公平”,败也“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