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系安徽省某村村民,到华容某石材公司从事石头开采打孔作业,工程完工后公司分文未付,阮某某七次从安徽来华容催讨工资款未果,遂将华容某石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容某石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阮某某工资款3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阮某某受雇于华容某石材公司, 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阮某某为该公司进行开采打孔作业5个月,该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工资,华容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华容某石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阮某某工资款38000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本案中,阮某某可直接持欠条起诉,无需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