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一男子张某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金刚石冶炼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未经处理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近日,被汨罗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金刚石冶炼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未经处理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经汨罗市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在张某金刚石冶炼废水排放处取得废水检测,废水中的重金属镍排放量达到33.8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1.0mg/l的3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镍等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生产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