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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引发的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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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霞 胡艳兰  发布时间:2016-11-09 09:58:19 打印 字号: | |
  2016年6月16日,原告鲁某因要求被告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给付其父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义务,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鲁某父亲鲁某乙,1934年4月26日出生,1952年4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退休,退休前为平江县某镇人民政府干部,2015年12月22日死亡,2016年1月11日平江县公安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因死亡,其常住户口于2016年1月11日被注销。死亡后,其遗体未进行火化。2016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申请,要求被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2016年6月15日被告回复原告:根据《平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全县公职人员和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对未火化对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等部门不得办理丧葬费、抚恤金发放的相关手续”,其父没有按规定实行火化,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为加强殡葬管理,1997年实施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2002年5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制订的《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第十七条规定:“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湘人发(2009)94号文件《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2002年5月公布的《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2011年11月15日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民发(2011)1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 通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湘人社发(2014)11号文件对湘人社发(2013)40号《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进行修改,删除“《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内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规定,“火葬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岳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金”。 2000年11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将平江县划定为火葬区。2013年11月18日,中共平江县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制订的《平江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平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做好火化对象的丧葬费和抚恤费的管理、审核、发放工作,对应火化未火化的对象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符合《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其请求被告给付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通过对《平江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查,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鲁某请求按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其父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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