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车辆保险合同中会同时约定“暴雨致机动车受损”与“进水致发动机受损”的赔偿条款,两者有何区别,对被保险人是利是弊?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6年1月4日,原告刘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冷水铺行驶时,在冷水铺铁路桥发生小轿车被水淹的事故,造车该车受损。原告将小车送至汽车服务中心维修,支付维修费15395元。原告为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应依约赔偿;同时,第十条中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暴雨与发动机进水属于不同事件,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二者导致的法律后果亦不相同,具体适用哪一事件,应具体分析。结合案情,天降暴雨是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在该情况下,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可能性极高,未超出一般常理,若将该损失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显然有失公平,此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被保险车辆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引起的发动机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被告应予赔付。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