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争议谁监护,有待开化民理念
作者:尹盼盼 发布时间:2016-11-17 11:54:1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胡某与李甲之子李乙于2006年2月生育一女李小妹,李小妹跟随胡某生活至六岁。2012年8月胡某与李乙在法院协议离婚,约定李小妹由李乙抚养教育,此后李乙外出打工,李小妹一直跟随李甲生活。2015年5月李乙因故死亡。胡某获悉李乙死亡后多次向李甲要求抚养李小妹遭拒,遂向法院起诉。李甲认为自己年过花甲,儿子去世已是重大打击,亲生孙女又要交给别人,李家就要后继无人了,所以不同意胡某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李小妹系未成年人,是胡某与李乙之女,现李乙死亡,胡某当然地成为未成年人李小妹的监护人,享有其监护权。所以该案监护权无可争议应属于胡某,而且李小妹的奶奶已经去世,作为女孩由母亲抚养也更为合适。
反观李甲,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他的想法也代表了至今农村的一些理念,但作为孩子的长辈,是否应当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第一、在抚养能力和条件上,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胡某更合适,而且李甲年事已高,自顾已不暇更何况照顾一个马上进入青春期的女孩;第二、孩子的健康成长才是对去世儿子的最好安慰,而不是将其禁锢在自己身边,李小妹与李乙的血缘关系不可更改,无论由谁抚养都是李家的血脉,由胡某抚养并不代表李甲失去了李小妹,作为祖父也可以常去探望。
在婚姻家庭子女抚养等案件中,存在争议更多是理念的闭塞和禁锢,爱孩子是长辈的本性,但如何去爱需要在本性中加入理性的思考。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