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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逃避共同债务 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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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三妹  发布时间:2016-11-18 18:45:50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即使夫妻协议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的欠款,应当共同偿还。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已离婚的夫妻对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前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6日,被告田某某为抄期货向原告欧某某借款10万元,抄期货所赚之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被告刘某某看被告田某某欠款较多,便与被告田某某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被告田某某净身出户且债务由其承担。借款到期后,原告欧某某多次找被告田某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情绪激动地一再强调,她与被告田某某已经离婚,协议债务都由被告田某某承担,她不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田某某向原告欧某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田某某出具给原告欧某某的借条和被告田某某的自认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两被告离婚发生在借款之后,即使两被告离婚协议上约定债务由被告田某某一人承担,该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田某某,故本院对原告欧某某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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