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就会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一个人尽皆知的法律常识问题。然而,近日民一庭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虽败诉,却仍获得了一笔补偿款,这是为什么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2年10月,员工林某某以腰痛为由休病假,大润发公司批准其连续休假94天,2013年1月14日,林某某按时继续上班,2013年2月25日,林某某工作时感到腰痛去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出院之后一直在多家医院门诊治疗,期间未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2014年3月5日,大润发公司以林某某自2013年4月起旷工至今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林某某便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大润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病假工资等各项费用20000余元。仲裁部门裁决大润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800元,其他请求未支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据以辞退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员工大会审议通过,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上存在错误,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大润发公司上诉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二审提供的新证据,可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图方便,法院完全可以一判了之,但法院并没有简单地结案了事,而是想办法案结事了。考虑到劳动者身患疾病,案件涉及的金额虽不大,但对收入本不高的劳动者而言仍能减轻不少负担,加之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即使公正判决极有可能仍会导致涉诉信访的事件发生。于是,承办法官多次与公司主管领导沟通,终于取得了公司理解,同意额外支付2800元作为对患病员工的特殊照顾。
该案的圆满解决,既体现了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也体现了公司济困扶贫的大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