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第三人刘某确认合同无效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人民币138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刘某1994年结婚,2012年离婚,被告付某与第三人刘某在2005年相识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08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刘某通过银行汇款138万元给被告付某某购买一套房屋,被告将此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告的前夫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关系暧昧,并且通过银行汇款138万元给被告用于购买房屋,被告将此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认为,对于该笔财产,没有证据证明是第三人刘某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刘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赠与无效。但由于所购房产是以被告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且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要求确认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妥,由受赠人即被告向原告返还第三人赠与的相应钱款较为适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