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趁他人家中无人,进入他人家中盗走一部手机。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闯空进入华容县城关镇庆元巷李某家,盗走李某放在床上的一台MIL牌白色手机,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00元。次日,李某将手机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