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蜜蜂盗窃案。
2016年7月6日晚,被告人余某甲伙同被告人余某乙在本县三市镇太源村附近盗窃蜜蜂六箱,共计三十五框蜂页。被告人余某甲将盗窃的蜜蜂拿回了自己家中养殖,后被被害人李某在其家中找到。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蜜蜂的价格4100元。
案发后,经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后,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一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余某乙免除刑事处罚。